保障居住权!北京拟出新规规范办理居住权登记 保障个人居住权利
民法典已定,首提“居住权”,对我们的影响有多大?
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问世。
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 “居住权” 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 我们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对房子之下的土地拥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权,住宅70年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
如今,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又多了一个“居住权”,究竟意味着什么?
居住权,不是那么简单。
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 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
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 房产 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 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前不久,深圳爆出热门事件,有女子时隔28年后,突然想起在深圳有套房。 上门发现,这套房已有陌生住户住了10多年。
显然,即便陌生住户在里面住了28年,也不等于就获得了“居住权”。
业主只要没有主动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益就不成立。
居住权的设立,影响将会十分深远。
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
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
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
至于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这要看当时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是无偿的。
这只是一种可能存在的应用场景。 未来,“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 婚姻财产约定、公 租房 、以房养老、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
其一,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 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其二,公租房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 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其三,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 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 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
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显然,居住权的存在,能够保障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但也必然对 房地产 市场带来相当影响。
居住权的到来,让房产交易变得更加复杂。
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 未来,房产查册,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存在居住权,房产交易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毕竟,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两者同属用益物权,权益关系相当。 居住权的到来,相当于给房产加上新的“负担”,有了“负担”之后,房产交易必然受到影响。
这与租赁关系有着明显不同。 虽说“买卖不破租赁”,但租赁只是合同关系,最高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存在房屋收益,即便法拍房存在长期租赁合同,也不是无刃可解的。
居住权,更进一步。
居住权的时间期限,理论上可以无限长、直到去世才会消失。 同时,居住权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不约定就不会存在租金收益。
同时,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其一,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那么新设居住权的房子,其 入学权益、落户权益归谁所有?
其二,未来一旦开征房产税,到底该居住权人缴纳还是所有权人缴纳?
其三,一些 老赖借“居住权”逃避债务 ,在房屋抵押、拍卖中该如何打上补丁?
无论如何,未来房产交易,必须考虑到居住权的存在,这是房产交易最不容忽视的变量。
民事赔偿赔偿不起个人唯一住房会被强制执行吗
会被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扩展资料:
不得被强制执行的有: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021年10月1日后房子新规
2021年10月1日后房子新规:《民法典》创立了一项新的权利: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房主可以根据约定或者遗嘱,为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 拥有居住权的人,可以是房主的保姆,还可以是朋友,楼下卖水果的卖煎饼的...有一点可以了解到,设立居住权的房子难以交易,因为买房无法住进来,还不能赶走别人,同时继承人继承房屋时,也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走,只能等居住权限到期,或者居住权人去世,才能行使完整的房屋权利。 2021年前交易的房子,都是没有设立居住权的,但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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