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页

巨灾债券:一种创新的灾害融资机制

巨灾债券是一种创新和快速的融资机制,可以为政府和企业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提供财务保护。

巨灾债券如何运作?

巨灾债券一种创新的灾害融资机制

巨灾债券是一种基于保险的证券,允许投资者向保险公司购买巨灾风险。如果发生灾害,保险公司将向投资者支付赔偿。赔偿金额取决于所保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巨灾债券的条款。

巨灾债券通常是按期限出售的,期限从三年到十年不等。到期前,投资者将获得利息支付。如果发生灾害,投资者将收到保险赔偿,但不会收到利息支付。

巨灾债券的好处

巨灾债券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了许多好处,包括:

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购买之前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巨灾债券的未来

巨灾债券市场不断发展,未来有望继续增长。这是因为政府和企业越来越认识到巨灾债券提供的优势。随着气候变化导致自然灾害频率和严重程度增加,对巨灾债券的需求预计也会增加。

结论

巨灾债券是一种创新且有效的融资机制,可以为政府和企业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提供财务保护。在购买巨灾债券之前,了解它们的优点和缺点非常重要。随着巨灾债券市场不断发展,未来有望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帮助政府和企业应对自然灾害的财务影响。


什么是巨灾保险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 巨灾保险的现状 巨灾风险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风险是保险研究和精算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际上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和被保险人的事件。 我国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多发国家。 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增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日益严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 现在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严重依赖于国家财政,保险这种社会化的风险损失承担机制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 我国尚未建立应对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直接影响到保险业发挥灾害管理作用。 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但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在20世纪90年代,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 由于巨灾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没有巨灾保险保障,对我国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通过建立政策性家庭巨灾保险制度,确立社会成员、政府和保险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压力,改变由于补偿资金严重不足,受灾群众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的状况。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积极效应 (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活。 保险以其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为国际上主要的损失补偿方式。 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及时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发挥巨灾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防灾防损功能,可以稳定人民群众对灾害损失的心理预期;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为受灾群众赔付保险金,有利于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产生活和有计划地安排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国家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受灾群众的依赖心理,甚至造成受灾地区虚报灾情,将注意力集中在争取更多的财政补贴上,而不是放在补偿的运用效果上,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导致救灾效率低、公平性差。 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以政府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向以保险赔偿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模式转变,将事后的巨灾损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通过有效转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对政府财政的冲击,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的资金杠杆乘数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巨灾风险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三)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保险机制能够在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等风险管理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 巨灾保险制度具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管理功能。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政府从具体的防灾减灾以及灾害损失补偿等风险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宏观上更好地把握巨灾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从而缓解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压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通过巨灾保险机制,积极辅助政府进行灾害损失领域的社会风险管理,降低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促进了政府社会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可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有效减轻政府的巨灾风险管理压力和社会管理压力。 我国应对巨灾风险面临的形势 1、保险业在巨灾救助体系中的作用不突出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发生均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 而保险赔偿仅占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 2、巨灾保险制度不完善1979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船舶保险等和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各类巨灾风险。 2O世纪90年代后期,各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对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 2001年9月,中国保监会有条件放开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保险/司逐步扩大了地震保险业务,但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过会影响的大型项目。 3、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矛盾突出针对企业各类财产的保险和针对居民家庭财产的保险缺乏与地震相关的保障,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 另外,在技术与服务能力等方面,保险业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巨灾风险处理的需要,这就使得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 1.保险行业的发展快速自我国恢复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其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229.9亿元,平均增长率为25,高于15.9的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从财产险的深度和密度来看,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经过近几年重大自然灾害尤其是去年近两年持续地震灾害的洗礼,各级政府对巨灾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也普遍提高。 因此,巨灾保险不仅市场潜力巨大,而且肩负保障社会大众避免巨灾冲击的社会责任。 2.政府越来越重视巨灾风险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保险业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断地开展各项活动,不断商榷讨论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 比如2008年我国南方持续出现雪灾,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中国保监会随即发出《关于做好应对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对抗灾救灾和理赔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保监会立即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同时成立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全面部署保险业抗震救灾工作。 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条件。 3.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一系列巨灾后,政府也积极开展立法工作,目前已出台了数部法律如《防震减灾法》、《森林防火条例》、《气象法》、、《地震灾害防治管理条例》、《防洪法》、《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等3O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起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制度,力求把各项灾难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2009年5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经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以后巨灾风险的承保还可能涉及多层次风险分散安排问题,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有这重大意义。 4.我国巨灾保险技术和经验逐步成熟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外投资者不断涌进中国来分这块蛋糕,加上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国外保险业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定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 我国保险业积累了一定的巨灾风险管理经验,这为今后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 国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形式 1、建立法律法规支撑巨灾保险制度目前,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有l2个,大部分都在法律上确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对运作模式、损失分摊机制、保障范围、政府支持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如美国1973年颁布了《洪水巨灾保护法案》,1994年和2004年两次出台的《洪水保险改革法案》,分别促进了洪水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日本为应对地震频发,于1966年通过了《地震保险法》;新西兰制定了《地震保险委员会修正案》等。 2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1)政府主导模式。 美国推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非盈利性巨灾保险计划。 由联邦政府巨灾保险项目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以及各州的巨灾保险项目。 大多数巨灾保险项目实施财政贴补费率,并且享受联邦免税待遇。 当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不足的日寸候,可以要求国家财政拨款。 (2)政府+保险公司合作管理模式。 新西兰颁布法律由政府组建地震委员会,建立自然灾害基金。 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日寸,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险和火灾险保费。 一旦灾难发生,地震委员会将使用自然灾害基金进行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赔偿。 日本在承保方面则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 日本地震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所收到保险费全部用作地震造成损失的赔款准备。 保险标的是居民住宅和家庭财产,居民向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后,财产保险公司将全部风险责任向再保险公司分保,再保险公司向政府进行再次分保,由政府提供再保险责任的分担和支持。 (3)商业化运作模式。 政府对巨灾保险不作强制性规定,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 德国巨灾保险实行保险公司与专业再保险公司合作机制。 大型保险集团内部都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子公司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直接保险公司把巨灾保险三分之二的责任分保给再保险集团,由保险公司对巨灾保险实行商业化运作。 3、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控制风险美国推动巨灾风险证券化,利用强大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上推出了如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的保险衍生商品,形成了新的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方式。 日本、新西兰、欧盟的一些主要成员国则依靠其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 4、建立政府保障机制维护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其政府机构主要致力于健全有效的防灾减灭体系,加大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洪灾风险评估、巨灾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 并且为了满足民众参与慈善捐助活动的需求,创设了公益信托,通过信托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受托人)设立公益目的的信托账户,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信托账户上的财产运用于某一群体或用于办理某类公益事业。 但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通过政府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让保险业充分参与灾害补偿对我国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阮驰远.浅谈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J).会计之友,2008年第33期冯瑞,李良.《保险基础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黄小敏.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职能作用.生产力研究.2011.12海罗.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0,22郭旭辉.巨灾保险制度——借鉴和启示.新西部:理论版.2011.7

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把地震作为除外不保的风险,解释原因并回答可保风险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政府支持和管理力度不够。 地震是具有突发性和损失巨大性的特点,根据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统计汶川5·12大地震总体的经济损失达到8451亿元,其中四川的损失占到总损失的91.3%,甘肃占5.8%,陕西占2.9%。 因此,以我国目前的形式,任何商业保险公司都不能承受巨大的损失,只有政府充当最终的保险人和救济人,才能做到分散风险、减少地震灾害损失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而对于汶川地震这样的大地震,损失无法控制,国家的一些政策没有落实到根本问题上,导致地震保险目前仍然没能全面开展,没有起到保险应有的风险分散的作用。 其次,资本市场发育不良。 地震保险费资金应用必须安全、增值。 但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保费资金应用渠道狭窄,空间有限。 此外,金融工具匮乏,地震等巨灾债券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地震灾害全球化分散风险更是落后,没有建立起相关巨灾风险分散国际化机制。 最后,地震保险产品保费率研究尚待深入。 尽管,各种地震等巨灾保险和证券化研究也不少,但大多停留理论层面,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市场化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保险对地震风险的转嫁能力完全没有发挥出来,在我国建立健全的地震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建立健全地震保险体系可以而且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达到少走弯路,快速有效建立起一整套地震保险的目的,其中我们的近邻日本,情况和我国类似,甚至要更严重,他的地震保险制度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具体国情与日本有不大相同,所以我国的地震保险体系应该在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特殊国情,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地震保险体系。 第一、国家应该在良好抗灾应急机制运行的基础上,着力探讨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在基础研究方面,国家尚需加大支持地震风险的研究,提高风险预测能力,同时通过加强对建筑业的规范管理,使得建筑物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震因素,进而增强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能力;通过立法对地震危险高发地带实行强制性地震保险(与日本的地震保险自动附加类似),以解决国家财政经费不足、国家地震基金还未能建立起来、群众投保商业险动机不足的困境。 第二、学习日本经验,将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分离开来,针对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的不同建立两套不同的地震保险,实行不同的理赔机制。 对家庭财产保险不盈利或者少盈利,理赔及时到位,以保证震后居民的正常生活;把企业财产作为保险盈利的主要对象,进行纯商业化运作,即使全损也只能赔偿一部分。 始终把家庭财产放在优先位置,以利于灾后的重建和社会秩序的恢复。 第三、保险公司发挥主体作用,遇到小的灾害由保险公司完全理赔,减轻国家的负担,只有当损失超过预定规模时,政府才承担大部分的公共补偿责任。 促使保险业和地震风险研究院所联合开发并创新行之有效的地震保险机制和产品。 保险是提高地震风险管理机制的着力点,是有效应对地震风险的市场机制。 保险公司在财产险产品设计时可将保险费用与地震风险状况挂钩,提高投保人防范风险的意识。 同时保险公司之间应该通力合作,共同开发地震保险,设立共同基金和建立风险互助机制应对地震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利用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证券化等多种形式对风险进行分散,提高行业本身的风险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实行再保险制度。 从日本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多了一个赔偿方,再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遇到大的地震灾害不至于一下被冲垮。 第五、建立地震准备金制度。 对其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影响突发地震事故的应急处理。 最后、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同于日本,社会支持与社会救助是必将成为我国地震保险体系的重要环节。 中华文化延续着一方有难,八方相助的优良传统。 完善中国地震风险管理同样离不开社会的支持。 在风险预防方面,教育部门和公益单位可以通过对地震知识的普及,提高人们对地震和地震保险的认识,提高人们的投保意识和地震发生时的危机处理能力。 在应对风险时通过社会救助也可以大规模地降低损失,从而降低保险赔付。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风险管理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与组织及成员的生存和发展。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企业和组织在面临风险和意外事故的情形下能够维持生存,风险管理方案应使企业和组织能够在面临损失的情况时得到持续发展。 实现这一目标,意味着通过风险管理的种种努力,能够使经济单位、家庭、个人乃至社会避免受到灾害损失的打击。 因此,维持组织及成员的生存是损失后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 2.保证组织的各项活动恢复正常运转。 风险事故的出现会给人们带来程度不同的损失和危害,进而影响或打破组织的正常状态和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甚至可能会使组织陷于瘫痪。 实施风险管理能够有助于组织迅速恢复正常运转,帮助人们尽快从无序走向有序。 这一目标要求企业在损失控制保险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中选择合适的平衡点,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绩效。 3.尽快实现企业和组织稳定的收益。 企业和经济单位在面临风险事故后,借助于风险管理,一方面可以通过经济补偿使生产经营得以及时恢复,尽最大可能保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提供其他方面的帮助,使其尽快恢复到损失前的水平,并促使企业尽快实现持续增长的计划。 4.减少忧虑和恐惧,提供安全保障。 风险事故的发生不但会导致物质损毁和人身伤亡,而且会给人们带来严重的忧虑和恐惧心理。 实施风险管理能够尽可能地减少人们心理上的忧虑,增进安全感,创造宽松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或通过心理疏导,消减人们因意外灾害事故导致的心理压力。 因此,它也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 5.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或组织价值最大化。 就总体而言,由于风险的存在而导致企业价值的减少,这就构成了风险成本。 纯粹风险成本包括:(1)期望损失成本;(2)损失控制成本;(3)损失融资成本;(4)内部风险控制成本。 通过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成本,进而减少灾害损失的发生和企业的现金流出,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这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

通过股票开户网办理股票开户,享全国最低交易手续费,股票交易佣金低于万一免五,国企背景大型证券公司。可以手机开户,或者电脑网上开户,一般20分钟即可办完手续。开户微信:gpk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