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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监督管理

引言

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机制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为规范证券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其稳健发展,监管机构颁布了多项治理准则和监督管理措施。

治理准则

董事会治理- 董事会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董事会应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和管理各类风险。- 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报告等模块。- 证券公司应设立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业务流程、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 证券公司应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其他治理要求- 证券公司应制定行为准则,规范员工行为。- 证券公司应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防止利益冲突对公司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 证券公司应注重投资者保护,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督管理

监管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应向监管机构报送财务信息、风险报告和公司治理报告等。- 监管机构有权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是什么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是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一般从业资格考试1、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2、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均可参加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 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提示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力,占用证券公司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证券法》确立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存管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要求。 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提示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提示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为出发点(两个目的),重点规定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主要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

治理准则及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的运营管理受到严格的监管。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年度报告,每月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交月度报告。 如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运营、财务、风险控制或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应立即上报临时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影响及应对措施。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风险控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附有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报告进行详细审核,并在发现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 他们还会对比核查客户交易资金的合法性,以防止违规动用。 证券公司必须公开相关信息,如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具体规定由监管机构制定。

监管机构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证券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相关的资料,包括公司本身、股东、服务提供商等。 他们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文件,复制必要数据,并在必要时查询银行账户。

对于治理不健全、违法违规的公司,监管机构会采取一系列纠正措施,如增加合规检查、谴责相关人员、更换管理层等。 未经批准持有公司股权超过5%的个人或单位,需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股权投票权问题。 同样,未经资格任职的人员需停止行使职权并可能面临市场禁入。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享有查阅和复制资料的权利,并需保守客户信息。 证券交易所则负责监控自营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交易,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处理并报告监管机构。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八章九十七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证券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第六章中得到了详细规定。 首先,第六十二条强调了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的重要性,它必须充分体现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确保公正合理。

董事和监事的薪酬管理在第六十三条中明确,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各自提出方案,然后提交股东会进行最终决策。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薪酬待遇等关键事项,根据第六十四条,应在双方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包括解聘条件、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绩效年薪方面,第六十五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40%以上应以延期支付的方式,且至少延期三年。 如果因不尽职导致公司重大违规或风险,这部分薪酬将被暂停支付。 第六十六条指出,董事会和监事会需向股东会提供关于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报告,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同样需向股东会公开说明。

对于违规行为,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或客户权益,公司内部将进行责任追究。 同时,证券公司不得代为支付个人应承担的罚款或赔偿。 最后,第六十八条规定,任何员工,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果通过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控制公司股权,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或备案。

扩展资料

2012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1号发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该《准则》分总则、股东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附则8章7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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