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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

风险控制是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为了有效控制风险,证券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并定期对这些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

证券控制指标

常见的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常见的风险控制指标包括:
  1. 资本充足率:衡量证券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 = (净资本 + 资本补充)/ 风险加权资产
  2. 资产负债率:反映证券公司债务水平,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 = 总负债 / 总资产
  3. 流动性比率:衡量证券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计算公式为:流动性比率 =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4. 杠杆率:衡量证券公司债务对股东权益的比例,计算公式为:杠杆率 = 总负债 / 股东权益
  5. 风险暴露:衡量证券公司暴露于不同风险的程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6. 风险价值:衡量证券公司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可能遭受的潜在最大损失
  7. 压力测试:评估证券公司在极端市场条件下的风险承受能力
  8. 收益率曲线:反映不同期限国债的收益率曲线,是预测宏观经济变化的指标
  9. 违约率:衡量证券公司客户违约的可能性
  10. 黑天鹅事件:极端且难以预测的事件,可能对证券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风险控制指标的监测和分析

证券公司应定期监测和分析风险控制指标,以了解其风险状况。监测和分析过程应包括:

加强风险控制

为了加强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制度
  2. 加强风险文化建设,培养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技能
  3. 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
  4. 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了解监管要求和行业动态
  5. 定期开展风险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对风险的能力

结论

风险控制是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石。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并定期监测和分析这些指标,证券公司可以有效识别、衡量和控制风险,保障自身稳健发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规则、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风险准备的计算比例、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第九条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其中,自营证券应当按月、按单项提取跌价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 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中的金融产品投资合并计算,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照股票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证券投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第十五条 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开始计算。 除存出保证金项目外,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应当按账龄的长短进行风险调整。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将逾期的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代兑付债券等项目转入应收款项科目核算,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有(  )。

【答案】:B,C,D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①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②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③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④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由其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二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第十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 其中: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 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按照一定比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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