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日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通知》,宣布将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1个城市开展第二批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2023 年 2 月 24 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通知》,宣布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广西、湖北、四川、贵州、云南、辽宁等 11 个城市开展第二批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范围包括以下领域:
- 专业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税务服务、工程咨询、建筑设计、医疗服务、教育培训
- 信息服务:电信、互联网、电子商务、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
- 金融服务: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支付结算
- 文化服务:音像出版物、表演艺术、文化旅游
- 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
- 体育服务:体育赛事、健身休闲、体育培训
- 环保服务:环境治理、污染防治、资源回收利用

试点措施
本次试点将采取以下措施:
- 加大外商投资准入力度,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完善负面清单制度
- 促进服务业对外贸易,支持服务贸易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 深化服务业市场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
- 加强服务业监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能力,维护市场秩序
- 优化服务业营商环境,为外商投资和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试点目标
本次试点的目标是:
- 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 培育壮大本土服务业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
- 扩大服务业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为中国服务业发展探索新路径,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后续工作
商务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并定期评估试点进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同时,将积极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合作,共同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通知》全文可从商务部官网下载。
商务部官网:
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2020年1月17日,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将石家庄等50个城市及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将石家庄等50个城市及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关城市和地区可按照2018年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 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在北京等37个城市试点运行。 一年多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密切跟踪政策运行,积极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完善政策举措。 各试点地方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跨境电商企业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据海关统计,2019年全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金额918.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9%,对丰富国内产品供给、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吸引消费回流、更好满足居民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充分总结评估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等要求,本次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 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将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区纳入试点;二是结合综合保税区开放发展要求,将设有综合保税区的部分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纳入试点;三是积极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将新设立的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城市纳入试点;四是积极发挥跨境电商扩大消费、支持相关地区开放发展作用,将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在城市纳入试点。 本次扩大试点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将从37个城市扩大至海南全岛和其他86个城市,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下一步,商务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试点地区抓好政策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更好促进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雨果网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对国家级开发区,我国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国家对国家级开发区都给予的支持,主要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文件精神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
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
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
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商资发〔2006〕257号第86条)
二、外商投资政策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商资发〔2010〕209号第1条)
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2条)
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3条)
4、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4条)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 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商资发〔2010〕209号第5条)
6、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6条)
三、土地政策
1、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办发〔2005〕15号第7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国发〔2010〕9号第18条)
四、财税金融政策
1、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 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商资发〔2006〕257号第64条)
2、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 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商资发〔2006〕257号第89条)
3、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财建〔2012〕94号第6条)
4、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财建〔2012〕94号第7条)
5、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财建〔2012〕94号第8条)
6、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财建〔2012〕94号第9条)
7、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国发〔2010〕28号25条)
8、继续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金融政策支持。 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国办发〔2005〕15号第8条)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
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国办发〔2005〕15号第9条)
五、产业发展政策
1、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国办发〔2005〕15号第11条)
3、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43条)
4、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商资发〔2006〕257号第90条)
5、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6、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国发〔2010〕28号第8条)
六、企业支持政策
1、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国发〔2010〕28号第26条)
3、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国发〔2010〕28号第25条)
七、环境保护政策
1、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 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 (商资发〔2006〕257号第96)
八、拓园扩区政策
1、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商资字〔2005〕96号第1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国发〔2010〕9号第18条)
3、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 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
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商资发〔2006〕257号第75条)
九、人才政策
1、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商务部部长:中国已正式核准RCEP,加入后有什么好处?
我国成功加入RCEP,最关键的作用就是能够促进世界全球化的发展,能够提高我国对外贸易能力。
首先,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我们国家是一个典型的外贸导向型的国家,也是说我国非常多的经济来源是和外部国家所相联系的,但是由于最近几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所以说一些国家就会在国际市场上实行一些贸易保护政策,甚至是增设一些贸易壁垒来限制国际贸易的发展,所以说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主导起来来制定一个合理的国际外贸体系,所以说我国这个时候加入RCEP能够有效的阻止贸易保护主义的继续发展。
而且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业国家,我国的观制造业水平和能力是非常高的,所以说对于我们国家来说,这个时候就需要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来促进我国相关工业行业,能够为我国的外贸进一步发展提供相应的动力,而也是同时我国加入RCEP也能够提高我国的科技研发水平,因为加入这个经济组织的国家也有一些发达国家,他们在经济发展的很多阶段是比我国更加先进的,由于他们发展的时间比较长,所以说他们在发展过程中有一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的,所以说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我们可以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学习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然后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最后,加入这项经济组织对于我们国家的每一个人来说,我们世界能够享受到外国贸易,给我们生活带来的便利和丰富的,我们可以从其他国家买到一些税收非常低的商品,能够让我们和其他发达国家享受一项的待遇,所以说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我国加入这个经济组织也是能够促进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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