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为金融行业提供指导和监管
证券业协会 (SIA) 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为金融服务业提供指导、监管和倡导。
SIA 的使命
SIA 的使命是通过以下方式促进金融服务业的公平、有序和高效的运作:
- 制定和执行行业标准
- 提供教育和培训计划
- 倡导公共政策
- 提供行业数据和研究
- 与监管机构合作
SIA 的历史
SIA 成立于 1972 年,最初是一家由主要证券公司组成的行业协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SIA 发展成为一个覆盖更广泛的金融服务业的组织。今天,SIA 的成员包括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和其它金融机构。
SIA 的作用
SIA 在金融行业扮演着许多重要作用,包括:
- 制定行业标准:SIA 负责制定各种行业标准,以规范金融服务业的运作。这些标准涵盖广泛的主题,包括道德规范、最佳实践和合规要求。
- 提供教育和培训计划:SIA 提供各种教育和培训计划,以帮助金融专业人士跟上该行业不断变化的监管和技术环境。这些计划包括研讨会、网络研讨会和认证课程。
- 倡导公共政策:SIA 代表其成员在监管机构和立法者面前倡导公共政策。SIA 致力于促进对金融服务业有利的政策,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提供行业数据和研究:SIA 提供各种行业数据和研究,以帮助其成员了解金融服务业的趋势和发展。该数据包括市场统计、经济预测和监管更新。
- 与监管机构合作:SIA 与监管机构密切合作,以促进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有效性。SIA 与监管机构合作,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同时确保投资者得到保护。
SIA 的成员资格
SIA 的成员资格对金融服务业的各个组织开放。 SIA 提供不同级别的会员资格,以满足不同组织的需求。成员资格的好处包括进入行业标准、教育和培训计划、倡导和研究。
结论
证券业协会 (SIA) 是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织。SIA 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提供教育和培训计划、倡导公共政策、提供行业数据和研究以及与监管机构合作,为该行业的公平、有序和高效运营做出贡献。SIA 的成员资格对那些希望参与该行业发展并确保自身与不断变化的监管和技术环境保持一致的组织来说非常有价值。
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
只有以下这四个: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拓展资料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 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协会承担教育会员遵守证券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务,确保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合规行为。 同时,它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将会员的建议和需求反映给中国证监会,以便于政策的改进和调整。
其次,协会负责收集和整理证券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及时的服务,促进业内信息共享。 它还制定会员应遵循的规则,并组织业务培训和行业交流活动,以提升会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调解会员间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业务纠纷也是协会的重要职能,通过公正的调解机制,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此外,协会还组织对证券业发展、运作及相关议题的研究,以便为行业提供前瞻性的指导。 它监督和检查会员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确保行业的规范运作。
在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负责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的考试、认定和注册,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代表人的资质管理和培训工作。 同时,它关注信息安全,组织证券公司进行信息技术交流和培训,确保信息系统安全。
最后,协会针对行业发展的需要,推进诚信建设,监督信息披露,制定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员的水平考试和认证。 它还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参与国际组织,推动资质互认,促进行业的国际化进程。
扩展资料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 十六年来,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 截至2007年7月1日,协会会员总数共计295家。
什么是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 十六年来,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 2007年1月22日,协会召开了第四次会员大会,黄湘平同志当选为会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截至2007年7月1日,协会会员总数共计295家,其中,证券公司106家,基金公司52家,投资咨询公司90家,资产管理公司3家,特别会员44家(其中交易所2家,登记结算公司1家,基金托管机构8家,地方证券业协会33家)。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于2007年1月22日召开,通过了修改后的新章程,明确了协会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和水平认证;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其他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结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具体缴纳办法如下:第一条 入会费。 凡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按照会员类别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入会费为每家1万元。 第二条 年会费。 会员按以下规定每年缴纳年会费:(一)证券公司会员年会费按其注册资本金的万分之一缴纳。 应缴年会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按60万元缴纳。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年会费按上年末其所管理的基金单位总份额(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的万分之零点三折算缴纳。 应缴年会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按60万元缴纳。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会员,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下的(包括3000万元),年会费按每家1万元缴纳;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的,年会费按每家2万元缴纳。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员年会费每家按10万元缴纳。 (五)会员入会当年可免交年会费。 第三条 特别会员本着自愿原则缴纳。 第四条 会费缴纳时间:(一) 会员入会费在入会注册登记后15日内缴纳。 (二) 会员年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第五条 本办法经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本章程于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四)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五)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六)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二)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和水平认证;(三)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四)其他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第三章 会员第一节 会籍第八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章程;(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二)执行协会的决议;(三)维护协会的声誉;(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特别会员第十六条 协会设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地方性证券社团组织等有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十七条 特别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表决权;(二)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三)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特别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二)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别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支持协会工作;(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四)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六)决定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七)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八)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三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非会员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不超过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三)批准协会预决算;(四)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五)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第三项外理事会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八)执行中国证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开。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协会根据需要设专职副会长,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四)提名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六)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七)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二)在证券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四)热爱协会工作;(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节 监事会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三)决定和罢免监事长;(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章 资产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一)会费;(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终止第五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中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条目仅是MBA智库百科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介绍。 若您需要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联系,请访问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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