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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简介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简称“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于2005年,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法人,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宗旨是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主要职责包括:承担证券投资者索赔补偿责任开展证券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支持证券投资者维权维稳参与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促进国际证券投资者保护合作

索赔补偿制度

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了证券投资者索赔补偿制度,为因证券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补偿。索赔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

什么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登记成立,由国务院独资设立,证监会、财政部、央行有关人士出任董事,与2005年9月29日正式开业,又被简称为中投保。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按照章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资金,并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公司的保护基金将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二是境内注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三是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五是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六是其他合法收入。保护基金公司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性质为非营利性企业法人,主要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护基金公司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为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主要职责 公司主要职责包括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大事记 参考文献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大事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2007-12-27

中国投资者保护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分别有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还有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以及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最后还包括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 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是监管制度的创新,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为了构建一个持久的机制来防范和处理证券公司的风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有序和健康发展,我们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个根据本办法设立的资金池,其目的是在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过程中,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基金的主体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即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债权人进行偿付。 在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自主投资、自负风险的原则。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因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变化导致的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筹集遵循“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 具体的筹集方式和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商定。 基金公司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独立运营,其董事会确保基金的合规使用和安全。

扩展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7号 现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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