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为企业提供上市筹划、并购重组,始终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为客户的投资安全保驾护航。 发展愿景 万联证券秉承客户至上、稳健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致力于成为最值得信赖的投资与财富管理机构。公司将继续坚持创新驱动,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质量,为客户创造长期的价值。 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6666 官方网站:
为企业提供上市筹划、并购重组,始终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为客户的投资安全保驾护航。
发展愿景
万联证券秉承客户至上、稳健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致力于成为最值得信赖的投资与财富管理机构。公司将继续坚持创新驱动,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质量,为客户创造长期的价值。
投资主办人是什么?
什么是投资主办人 就是老板吖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要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投资主办人应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本人就是投资主办人,这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主办人是什么意思 负责操办会议等等的人证券从业:申请投资主办人应满足哪些条件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sinobalanceol/...圭石氦将84券商投资主办人可以跳槽做基金经理吗 这个是可以的 我在国泰君安上班那会儿 是可以 目前国内金融业也越来越正规化 基本都要求持证上岗 只要你具备那个资格证了请问 上市公司财务顾问机构及财务顾问主办人需要具有什么资格?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1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二)至(四)项及第(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一)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二)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三)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第十条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七)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详请参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和证券投资顾问有啥区别?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在当前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接触较多的是证券经纪人和证券投资顾问,这两者有啥区别?他们的执业是否合规?如何与他们打交道?这对新入市的投资者很重要。 一、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介绍 营业部从业人员从岗位性质上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从事后台运营保障的人员,如柜台、财务、信息技术等人员;二是为客户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人员,如营业部的客服、投资顾问等人员;三是从事客户招揽和市场拓展的人员,如客户经理、证券经纪人等。 营业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的人员,可以是营业部的员工,也可以是证券经纪人。 营业部员工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一般登记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等类别;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登记注册为“证券经纪人”类别。 证券投资顾问是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并申请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对上述人员身份有疑惑的,可以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证券从业人员查询系统查询核实。 二、如何判断证券经纪人服务的合规性 投资者在初始与经纪人接触的过程中,应当主动查询对方的经纪人证书,以初步判断其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依据相关规定,经纪人主要从事一些宣传证券知识,介绍业务流程及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向投资者传递证券公司推介的材料及有关信息。 投资者应警惕证券经纪人超出上述授权范围的行为,规避相应的风险,在接受服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不能让经纪人代办账户开立、注销、转移等业务,尤其是不能向经纪人泄露自己的账户密码;判断经纪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由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统一提供,判断经纪人是否存在利用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交易等违规行为;当经纪人有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的行为时,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及时予以拒绝并向其服务的证券公司反映。 三、如何判断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合规性 证券投资顾问是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其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从业人员。 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投资者在接受服务之前,应从以下几点来识别投资顾问的行为是否合规: 1.认真核查相关资质,查询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是否有相应的资质,指定的证券投资顾问是否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 2.签订投资顾问协议前,认真阅读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审慎评价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后再签订协议;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性行为,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终止和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等等。 3.投资者应知晓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只是辅助投资决策的这样一个服务性质,投资顾问只是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客户在决策时要知晓依据“买者自负”的原则来自身承担投资风险。 为规避风险,投资者可以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认真了解证券投资顾问的个人诚信情况,同时对其过往的从业经历和业绩有一个客观大致的了解。 4.投资者支付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要谨慎,按规定不能向个人账户支付相关费用,必须明确以公司账户名义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公司通常的收费方式是根据对投资者的服务期限和资产规模一次性收取费用或者是与投资者协商以约定的交易佣金费率方式来收取费用。 如果证券投资顾问在短期内多次向投资者收取费用,投资者就要警惕这些收费是否合法。 四、证券投......什么是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什么是财务顾问主办人? 保荐人(Sponsor)一词,是从香港证券市场传入内地的舶来品,其作用有些类似于内地证券市场的上市推荐人。 所谓保荐人制度,是一种企业上市制度,目前采用保荐人制度的主要是香港和英国。 保荐人是特殊的交易会员,它不仅可以进行产(股)交易的自营或代理业务,而且它是在本所平台上交易的股权的辅导推荐人,享有辅导企业和推荐企业股权进入本所平台交易的权益。 保荐代表人,一是具备3年以上投行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二是具备5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主承销项目,一个项目只认定两名参与人员,其中包括一名项目负责人;三是具备3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目前担任主管投行业务的公司高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行业务的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根据有关规定,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埂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收购人未按照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财务顾问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根据客户需要,站在客户的角度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及债务重组、财务管理、发展战略等活动提供的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 所提供的大的顾问项目有:投资顾问、融资顾问、资本运作顾问、资产管理与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与发展战略顾问、企业常年财务顾问、 *** 财务顾问等。 公司法哪些人不能入股公司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6)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7)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8)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对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9)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 (10)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 其中,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11)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2)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3)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4)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人。 更多内容可参见:lawfriend/bbs/谢谢!证券从业的人来回答关于股票的问题,我需要网站上有专业的人士来回答我,分我可以提高来给你 投资顾问的算吗?第一财经问股应该是的 网址是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内控先进事迹演讲稿
椎圣龙埂堤烙撼杰利凫酌悲蝗油暑壕蛮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1月1日,由于政府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开展商业银行业务,而将84年1月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手中的个人及工商企业存款划拨出来单独成立中国工商银行。 2005年注定是中国工商银行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年。 2005年4月18日,国家批准了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方案,截至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的股改财务重组工作基本完成,资本总额2806亿元,充足率为9.12%,其中核心资本达到2525亿元,充足率为8.07%;境内外机构不良资产率为2.72%,不良贷款率降至4.58%,拨备覆盖率达到100%,中国工商银行成功迈出了股份制改革的第一步。 在股改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的同时,工商银行业务经营发展态势也十分良好。 2005年6月末资产总额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超过亿元人民币,在主要业务领域中均保持国内最大的市场份额。 2004年工商银行境内外机构实现经营利润746亿元,2005年上半年实现经营利润416亿元。 正式成立于1984年1月1日的中国工商银行,经过21年发展,总资产、总资本、核心资本、营业利润等多项指标都居国内业界第一位,在中国金融市场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1)布局合理的营销网络,广泛而优质的客户基础中国工商银行通过多家境内机构、100家境外分支机构和遍布全球的上千家代理行,以领先的信息科技和电子网络,向八百多万法人客户和1亿多个人客户提供包括批发、零售、电子银行和国际业务在内的本外币全方位金融服务。 截至2004年末,现金管理签约客户3700多家,为这些客户的1.96万个上下游或附属单位提供了现金管理服务;个人消费信贷客户数397万户,贷款余额4,839亿元;个人金融业务高端产品--理财金账户客户总规模超过124万户。 (2)多元化的业务结构,产品优势明显,创新能力强通过信贷行业、客户和地区结构调整,中国工商银行巩固了优质的公司和机构业务市场,成功争取了多项全国重点建设项目,新开发一批跨国公司、大型优质企业和机构客户,拓展了优质中小企业市场。 工商银行在巩固本币结算、国际结算和代理业务等优势领域的同时,大力开拓现金管理、投资银行、资产托管和各类理财等高成长性、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新兴中间业务市场,形成了9大类400多个品种的中间业务体系,中间业务收入由1996年的19.4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23亿元,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提高到2004年的9.71%。 2004年人民币结算量150万亿元,市场占比45%。 在国内首家推出“银保通”系统,2004年代理销售保险、代收保费和代付保险金748亿元,实现银保业务收入7.45亿元。 银行代理保险市场占比30%。 与证券、期货业的业务合作范围涵盖集合资产管理、融资、银证通、发债担保、资金清算等。 与国内33家银行机构正式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代理了多家中央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 “银关通”业务量达到10.6亿元,签约企业919户。 独家代理了国税系统车辆购置税专户管理业务。 2004年代理证券业务实现收入7.9亿元,增长44.5%;全年代销国债811亿元,同业占比33.7%;代理保险销售额244亿,代理基金发行额近300亿元。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128家会员单位中81家的资金清算,2004年清算金额400亿元,位居黄金交易所资金清算总量第一;同时代理了118家非会员单位的黄金及铂金交易。 中国工商银行是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和首批获得QFII资格的银行,也是当前中国规模最大的托管银行,2004年托管资产总额1230亿元。 其中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只、基金资产1,128亿元,市场占比34.8%,托管基金数量和资产规模连续7年居国内托管银行之首。 工商银行是国内首只LOF(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和ETF(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托管人,QFII托管客户包括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日本大和证券和德累斯顿银行等。 2002年4月工商银行在国内业界率先建立了投资银行业务组织体系,业务范围涉及财务顾问、银团贷款、重组并购及资产管理等。 2004年实现投行收入12.4亿元。 工商银行在资本市场表现活跃,2004年全年通过货币市场融资14,661亿元,央行票据承销和交易量为3,477亿元,实现投资收益21.9亿元;现券买卖2,627亿元,实现收益2.8亿元。 2004年末全行票据融资余额3,123亿元,市场占比升至27.22%,债券投资余额为12,354亿元。 2004年末个人消费贷款余额4,839亿元,全年累计投放个人住房贷款1,708亿元,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4,125亿元,继续保持国内最大按揭银行的地位。 2004年末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余额273亿元,其它消费贷款余额441亿元,当年实现个人中间业务收入39.6亿元,个人外汇及理财业务收入2.13亿元。 中国工商银行对银行卡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和集中化管理,目前拥有国际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灵通卡等产品系列,总发卡量超过1.1亿张,2004年实现银行卡收入30.6亿元。 (3)全球化发展战略工商银行不断推进跨国经营,加快建立本外币、境内外业务均衡协调发展的经营格局。 截至2004年末,工商银行在全球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设有100家分支机构和控股银行,外币总资产495亿美元,各项外币存款余额309亿美元,外币贷款余额284亿美元。 2004年全年办理国际结算业务2,122亿美元,完成代客外汇资金业务1,489亿美元,结售汇业务量955亿美元,代客外汇买卖449亿美元。 中国工商银行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的并购在香港成立了工商东亚和工银亚洲,2004年工银亚洲正式收购华比富通银行成为其全资银行,并更名为华比银行。 当年末工银亚洲总资产为993亿港元,实现账面利润7.6亿港元,按总资产排序在香港银行业中升至第6位。 (4)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中国工商银行由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构成的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日益成熟,电子银行业务交易额迅速增长,由2000年的1.93万亿元发展到2004年的38.4万亿元,增长了20倍。 2004年电子银行业务收入2.35亿元,在线支付交易额57亿元,是中国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 (5)先进的科技应用水平数据集中工程、全功能银行系统和数据仓库三大科技项目,是工商银行搭建国际先进水平金融信息技术平台的基础。 2002年10月完成的数据集中工程,是我国金融系统数据集中的开创性工程。 工程完成后,全行所有经营数据集中于北京、上海两个数据中心。 2004年完成整合迁移,上海数据中心成为生产运行中心,北京为灾难备份中心。 数据中心总处理能力达个MIPS(每秒百万次),存储各类账户总数达4.8亿户,日均处理业务量超过2000万笔。 综合业务系统是一套超大型应用软件系统,以“综合化”、“柜员制”和“面向客户”为基础,以会计核算子系统为中心,包括资金汇划清算、个人金融业务、财务、电子银行、国际业务、信贷台账、事后监督等23个业务处理子系统。 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中率先建立起统一、标准、规范的核心业务应用平台,实现了业务处理模式以银行产品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 2003年11月22日,综合业务系统升级为全功能银行NOVA系统。 此外,数据仓库工程为工商银行开展个性化的客户服务提供了技术基础,为管理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创造了条件。 依托信息化技术平台,工商银行相续投产了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升级版、证券、基金业务系统、网上银行系统、手机和电话银行系统等系列金融信息化产品,赢得了科技应用上的领先优势。 中国工商银行的长足发展,得益于其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工商银行实行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总行是全行的经营管理中心、资金调度中心和领导指挥中心,拥有全行的法人财产权,对全行经营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负责。 全行实行“下管一级、监控两级”的管理模式,在授权和授信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了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资金、信贷、内控和人力资源等管理体制。 中国工商银行具有国内领先的风险控制能力。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内, 贯穿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处置、补偿全过程的全面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的重要举措包括:不断完善以总行为中心的行业分析、授信管理、信贷审批和监测检查体制;分离信贷前后台业务,强化监督制约,并利用信贷电子化综合管理系统对贷款实行实时逐笔监控;健全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机制。 合理配置全行非信贷资产的总量结构和期限结构,建立流动性风险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人民币、外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定期的流动性状况报告分析和预测制度;建立健全利率风险管理机制,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利用内部转移价格,提高资金运营的效率与收益;开展全行操作风险情况调查,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制衡的业务处理流程,明确控制防范重点,加强操作风险控制;实行独立的内外部审计体制,基本构筑了对全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全方位覆盖、全过程控制的监管体系,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分行财务报表进行外部审计等等。 中国工商银行的经营业绩为世界金融界所瞩目。 多次被《欧洲货币》、《银行家》、《环球金融》、《亚洲货币》和《金融亚洲》杂志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中国最佳本地银行”、“中国最佳内地商业银行”,并连续被国内媒体评为“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服务产品】:负债业务:人民币储蓄;外币储蓄;储蓄旅行支票;外汇借款;同业人民币、外汇拆入;发行金融债券等;资产业务:短期、中期和长期人民币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外汇转贷款;住房开发贷款;具有专门用途的贷款;消费性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票据贴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认购业务;同业人民币、外汇拆出;项目贷款评估和信用等级评定等;中间业务:人民币现金结算、转账结算;国际结算;代理业务(代收代付;代理企业债券、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行、清算、兑付、托管;黄金现货买卖、交易清算、实物交割、租赁黄金、黄金项目融资;黄金清算交易;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保险;代理保管有价证券、有价物品;出租保管箱;代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或其它金融机构业务等);人民币及外汇银行卡业务;信息咨询业务(资信调查;资产评估;金融信息咨询;行业信息网服务;开立人民币存款证明);外汇中间业务(进口开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来证通知;议付;托收;汇入汇款;结汇;售汇;旅行支票;代客外汇买卖;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外汇存款证明;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开立周转金账户);融资类和履约类担保业务;商人银行业务(融资顾问和银团贷款安排;企业财务顾问;企业海外上市);个人理财服务;投资基金管理、托管和销售;其他受托和委托资产管理;企业资信评级及其它中间业务等。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作为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成员,在融资、清算、信息科技及信用卡业务等多方面享有强大的支持。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前身为香港友联银行有限公司,于一九六四年在香港成立,并于一九七三年在香港公开上市(股份代号:0349),多年来不断为客户开创崭新及多元化的银行服务。 本银行于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一日易名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正式成为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成员。 于二零零一年七月,中国工商银行向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注入香港分行商业银行业务,促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的客户基础扩大、改善存款及贷款组合及使服务产品组合更趋多元化。 透过此业务转移,大大提升中国工商银行(亚洲)的竞争力。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已成为中国工商银行拓展海外业务的旗舰。 于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国工商银行(亚洲)购入华比富通银行之零售及商业银行业务。 华比富通银行随后易名为华比银行,成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的全资附属公司。 至二零零五年十月,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正式将华比银行并入。 现时,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在香港上市银行中(以资产总值计)排名第六位。 至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国工商银行(亚洲)获穆迪投资给予A2/Prime-1长期/短期存款评级及D+级银行财务实力评级。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凭借中国工商银行的庞大分行网络优势、领导地位及丰富经验,将继续开拓广泛之银行及财务业务,包括各类存款与贷款、贸易融资、汇款、清算、工商业贷款、银团贷款、出入口押汇、中国业务咨询及融资、证券业务及黄金买卖之经纪服务及保险代理等。 *中国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以资产总额计),截至二零零四年年底,总资产值约人民币五万七千亿元,占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和的18%, 位居第一,在境内主要的银行业务领域中均保持着最大的市场份额。 中国工商银行在国内拥有近二万二千多家营业网点,并已建立起全球业务网络,于香港、新加坡、东京、首尔、釜山、法兰克福、卢森堡及澳门多个地区设有分行,在阿拉木图及伦敦设有子银行,并已在纽约、悉尼及莫斯科开设代表处。 于二零零四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及《欧洲货币》杂志同时评选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最佳银行」。 同年,中国工商银行更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选为「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 【其他业务】:中国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的有商业银行。 1984年1月成立。 其主要业务范围是:办理工商企业、机关、团体、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存款业务,办理工商企业贷款业务;组织社会各阶层的储蓄存款;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管理国有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办理结算和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其他业务。
国有企业海外并购 需要资产评估么
国有企业并购不管是海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都是需要经过资产评估的。 企业并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运作过程,涉及很多经济、法律、政策等问题,并且不同性质企业的并购操作程序也不尽相同。 为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并购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以规范并购行为、降低并购风险、提高并购效率。 (一)企业并购的一般流程1.制定并购战略规划。 企业开展并购活动首先要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购战略规划。 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并购战略规划,通过详细的信息收集和调研,为决策层提供可并购对象。 2.选择并购对象。 企业应当对可并购对象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根据并购动机与目的,筛选合适的并购对象。 3.制定并购方案。 为充分了解并购对象各方面情况,尽量减少和避免并购风险,并购方应当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并购对象的资质和本次并购批准或授权、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各项财产权利、各种债务文件、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目标企业现有人员状况等。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企业应当着手制定并购方案,针对并购的模式、交易方式、融资手段和支付方式等事宜作出安排。 4.提交并购报告。 确定并购对象后,并购双方应当各自拟订并购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国有企业的重大并购活动或被并购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集体企业被并购,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制企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通过。 并购报告获批准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并购消息,并告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合同关系人等利益相关方。 5.开展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环节,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分析确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以及资产名义价值与实际效能之间的差异,准确反映资产价值量的变动情况。 在资产评估的同时,还要全面清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各种合同关系,以确定债务合同的处理办法。 在对被并购企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并购交易的底价。 6.谈判签约。 并购双方根据资产评估确定的交易底价,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并由双方法人代表签订正式并购协议书(或并购合同),明确双方在并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7.办理股(产)权转让。 并购协议签订后,并购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审批手续,并报有关机构备案。 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后应当及时申请法律公证,确保并购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并购协议生效后,并购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和资产移交,并向工商等部门办理过户、注销、变更等手续。 8.支付对价。 并购协议生效后,并购方应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将现金或股票、债券等形式的出价文件交付给被并购企业。 9.并购整合。 并购活动能否取得真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购后企业整合运营状况。 并购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的整合、经营业务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组织架构的整合、人力资源的整合、企业文化的整合等。 (二)上市公司并购流程的特殊考虑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上市公司并购流程作出相关规定。 1.权益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并购方通过证券交易、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其他合法途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并购方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报告和公告。 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不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 3.国有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方式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企业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企业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国有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4.财务顾问制度。 财务顾问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活跃企业并购市场、提高重组效率、维护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购方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失去控股权,或国有企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能够聘请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特殊考虑1.基本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定:(1)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5)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2.基本制度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制度:(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据此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4)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5)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的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6)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8)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 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9)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10)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3倍。 (11)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3.审批与登记(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等等。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等等。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审批机关决定批准的,应同时将有关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股权转让放、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 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为其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方已缴付的股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4)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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