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本条例根据《证券法》制定。
-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和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券公司设立
-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固定的住所和必要的办公场所;
- 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
- 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设立申请书;
- 公司章程;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股东或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 其他必要材料。
-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设立的,发给证券公司营业执照。
第三章 证券公司变更
- 证券公司变更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六章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证券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违反《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损害投资者利益;
-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公司的员工么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并不一定是证券公司的员工。
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主要任务是协助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经纪人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在一些地方,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他们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投资者提供交易建议和策略。 然而,在其他地方,证券经纪人可能只是与证券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或者仅仅是独立的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代理买卖服务。 也就是说,他们的职责和活动可能并不完全等同于证券公司的内部员工。 此外,证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经纪人的资格和行为都有明确规定,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 因此,是否将证券经纪人视为证券公司的员工,还需根据具体的条例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要准确理解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证券经纪人的定义及其职责。
2.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证券经纪人的定义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3.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经纪人的资格和行为的要求。
4. 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因地区而异。
综上所述,证券经纪人是否属于证券公司的员工,需要根据具体的法规、地区以及他们与证券公司的实际关系来判断。 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定义和规定,投资者和从业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有权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进行专项检查,监控其资金、资产等经营管理和合同履行情况,并向地方政府通报。 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在停业整顿期间,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管理证券经纪业务,逾期未执行将由监管机构代为转移客户。
当证券公司出现治理混乱、挪用客户资产、频繁交收违约或财务危机等情况时,监管机构可能进行托管或接管。 托管由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运营和客户资产保护,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接管则由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全面接管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接管期限最长也是12个月。
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行政重组,条件包括财务信息真实、政府支持和有明确的重组计划。 证券公司被处置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但在整顿或重组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正常经营或被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于严重违法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直接撤销,进行行政清理,期间由专业机构处理债权债务、财产清算等工作。
扩展资料第 523 号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为强化对证券公司的监管,确保行业规范运营,防范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推动证券业健康发展,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
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同时遵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采取审慎经营策略,坚守对客户的诚信责任。
第三条强调,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力,不得侵占证券公司或客户资产,以免侵害公司或客户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经营方式、业务创新以及组织和激励机制的改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会确保创新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五条赋予证券公司发行、交易和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的权利。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
第七条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以加强协作。 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也建立了证券公司情况通报机制,以保持信息畅通。
扩展资料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八章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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