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为规范证券公司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第二条 证券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依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交易安全、高效。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
第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第六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金融信誉和财务状况;(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意识;(三)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符合本办法规定;(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或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专业5年以上;(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无违法违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二)证券承销业务;(三)证券自营业务;(四)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五)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六)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贷款;(三)保险业务;(四)信托业务;(五)期货交易业务;(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第四章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制度。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经营中面临的各种风险。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件。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五章 投资者保护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吊销业务许可证:(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券交易凭证的;(二)拒绝中国证监会检查的;(三)在检查中弄虚作假,隐匿或者销毁重要凭证的;(四)妨碍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监管职权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并可以禁止其在证券期货市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策划、指挥或者参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三)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隐瞒、伪造或者销毁重要证据的;(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明确其行为规范。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执行相关监督职责。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分类。 经纪类公司主要涉及证券代理买卖、还本付息等服务,而综合类公司除经纪业务外,还能从事自营交易、承销、投资咨询和受托投资管理等。 设立条件严格,如经纪类公司需至少有15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需有符合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专门从事网上证券业务的公司,需有信息技术公司的出资支持以及专门的网络交易设备和安全系统。 股东资格有严格的限制,持股5%以上的股东需经证监会认定,并排除因违法经营、财务问题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投资者。 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如投资银行类或从事特定证券业务,需要满足注册资本、人员资格和相关条件,并需经证监会批准。 对于海外扩张,中国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与境外机构合作设立合营证券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业务范围和持股比例需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的来说,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为证券市场的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和标准,确保了市场的规范和稳定。
什么是《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 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三)资产托管协议;(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基本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估值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同一种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还应当对金额做出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利益。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期货等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还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在交易所以外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证券公司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客户资产;(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十八条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托管,并将托管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第四十七条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管理的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二)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三)监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四)出具资产托管报告;(五)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 第四十九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第五章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请;已经受理的,暂缓进行审核。 责令证券公司暂停签订新的集合及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但证券公司能够证明立案调查与资产管理业务明显无关的除外;(二)因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适当性管理失效和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等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事项,处在整改期间;(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证券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将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第五十四条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第五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有关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暂停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停止资产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二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遵照执行本办法。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同时废止。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华律网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管理...华律网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东方财富网6天前其他人还搜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证券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其实施规定征意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澎湃新闻2020-06-17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3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发布于2004-09-2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新浪财经2019-01-30证券公司的管理办法。 · 微博热议莫明其妙2017知名财经博主今天 19:55市盈率13倍。 >>>然后投行圈震惊。 我看到“刺客财经观察”把询价情况梳理了一下,看起来询价机构有抱团报价的嫌疑。 一方面看,很多机构报价的确过于接近。 另一方面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询价时要剔除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还要大于10%,这也导致有报高价意向的机构,也必须报价接近机构报价中枢值,才能参与网下申购。 规则更加鼓励了机构的报价接近。 >>>这个分析发到朋友圈后,机构圈的朋友们也震惊了。 情绪很不好。 你们心里没点X数么,这个价格也就科创能给你发了,机构们给你报这个价就是给保荐机构和科创板面子了,你们收割二级还收割成瘾了么? >>>企业界的朋友们就更加震惊了。 这么低价的发行,含泪割肉,泣血上市,你们科创板和投资者不是欺负人嘛? >>>哈哈哈..... 感觉大家情绪居然挺激烈的,这么小一个新股发行案例,没想到带动这么大的分歧和不满。 单纯看公司业务和盈利,我是觉得公司业务还要转型,业绩波动太大,成长性确实能见度不高,感觉上这个估值也不算很不合理吧,略低,但还行,绝不能算很不合理。 未来A股可能大面积就是这么个水平。 不过在注册制、市场化也推进了一年多以后,才终于出现了这么尖锐的分歧,也是等得有点久了。 当然,估计发行规则会逐渐完善,发行价格跟着市场波动走的同时中枢会逐渐降下来,卖方和买方的分歧也会越来越多。 企业也终于会慢慢发现,上什么市啊,好好闷声赚钱不好么?毕竟,美股退市率高,真不是因为规则和监管逼着它们退的,而是上市真的不划算才退的。 >>>与此同时呢,这个过程中,券商头部化的集中度肯定会越来越严重了。 转发40评论9投行录客知名财经博主1天前#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ST步森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本次交易主要对手方为沈阳等,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微动天下股权以取得微动天下的控股权。 【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结束】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对步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立案调查结束。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违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违反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 #值得关注的点#1、是未违反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的表述;2、签署的是重组框架协议,并且甲乙各方分别是: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与本次重组的主要交易对方沈阳签署了框架协议3、约定了3个月的排他期,违约金1000万元。 4、中介聘请情况:公司将尽快确定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转发4评论0查看更多新闻资讯9月14日四大证券报精华摘要: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今日头条2天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大鱼号2天前为提升行业规范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明确委托关系本质,把握核心...新浪看点2019-07-27独家!重磅!干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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