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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咨询

期货交易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可以帮助投资者对冲风险,套取利润,还可以作为一种投资手段。

期货投资涉及到风险,因此选择一个专业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非常重要。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指导,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把握投资机会。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的资质

一家合格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主要服务

期货投资咨询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以下主要服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行业对从业人员有着严格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想要从事相关业务,必须遵循特定的步骤和资格要求。

首先,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只有获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才能合法开展咨询业务。 未经许可,无论是未取得资格还是在咨询机构外工作的人,都不允许从事这类工作。

要获得从业资格,申请人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拥有中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刑事或严重行政处罚记录,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对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需有两年以上证券业务经验,期货咨询人员则需有期货业务经验。 此外,申请人还需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统一资格考试,以及满足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申请程序包括:向当地证监会授权的证管办提交申请,经初审、中国证监会审批后,颁发资格证书。 所需文件包括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明、考试成绩单、无不良行为证明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取得资格后,想要在咨询机构执业,还需向所在地证管办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批,获得执业证书。 而在执业期间,需要定期进行年检。 如果未在咨询机构执业,从业资格将在18个月后失效。 最后,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的咨询机构执业,这是行业的基本职业操守。

扩展资料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是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第六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八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三)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第九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公司章程;(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五)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六)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七)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申请办理年检。 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年检申请报告;(二)年度业务报告;(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年检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者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是否正确?

【错误】根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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