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权价:标的资产必须达到或超过(认购)或低于(认沽)的行权价,期权才可行权。
可行权什么意思
可行权意味着持有某种期权的人有权在特定时间和条件下行使期权。
下面是对“可行权”的详细解释:
1. 期权的定义:
2. 可行权的含义:
当持有者持有的期权达到可以行使的条件,例如,持有的是买入期权并且标的资产的价格高于行权价格,或者持有的期限在有效期内等,持有者便可行使期权。 此时,持有者有权选择是否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进行买卖。 这就是所谓的“可行权”。
3. 可行权的条件:
为了成功行权,通常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期权的到期日未被超过、标的资产的价格达到或超过行权价格、持有者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来支持行权等。 只有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时,持有者才能行使期权。
4. 可行权的后果:
一旦行使期权,即成功行权,持有者将根据期权的类型获得相应的权益或义务。 例如,对于买入期权,成功行权意味着持有者将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标的资产。 而对于卖出期权,则是按照约定的价格卖出标的资产。 成功行权后,相应的现金交易或证券交易将被执行。
总的来说,可行权是期权持有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行使期权权利的过程。 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和掌握期权的可行权条件及其后果是做出明智决策的关键。
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律主观:
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已经作出规范。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该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 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披露的报表不准确。 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 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对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存在明显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无论是在股权激励成本费用金额的确认上,还是在扣除时点的确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由此导致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号——股份支付(IFRS2share-basedpayment)规定,股份支付在一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是确认为费用,但在后面的某个会计期间内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后续扣除时企业有足够的应税利润,则应该确认这个可抵扣时间性差异,从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基于税务机关对于股权激励在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要基于对未来股份支付可税前扣除的估计。 如果股票价格的变动影响未来税前可扣除金额,则对未来可以税前扣除金额的估计就基于目前的股票价格。 但是,当确认的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财务报表确认的费用时,超过部分要直接进入权益。 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介绍得比较简略。 对于“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之前出版,当时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不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出台后,税法上允许企业扣除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 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上,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得比较原则,其中企业如何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问题的核心。 期权的价值=时间价值(timevalue)+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成本费用的金额,是根据期权的价值来计算的(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并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中既包括时间价值,又包括内在价值。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最终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只是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实际上是期权的内在价值。 因此,企业所得税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不允许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 因此,时间价值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而内在价值的变动则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案例**公司为我国A股上市公司。 该公司在两个年度内分别给两位公司高管实施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见文尾表格。 **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5元/股,在2014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元/股。 **公司201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2014年为4.1%,2015年为4.2%。 **公司授予甲、乙个人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如下: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B:只有当**公司的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乙个人都未离开**公司。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分别讨论2013年、2014年**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分析该案例的股票期权激励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分别在2013年和2014年两个年度分析该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13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授予甲个人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公司工作,该条件为非市场条件。 通过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公司20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该非市场条件得到满足,应在会计上确认费用,并做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会计上,根据股权授予日公允价值,在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的金额既包括期权的时间价值也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 而税收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 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要确认2013年12月31日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并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股票的公允价值×12.5×1/2=(元)。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5×1/2=(元)。 内在价值为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递延所得税资产为元。 2013年度,**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元,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因此,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0(-)×25%所得税费用2014年度:对于乙个人而言,**公司2014年授予其股票期权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股票价格要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公司工作,其中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为市场条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为非市场条件。 虽然2014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为12元/股,市场条件不满足。 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对于甲个人股票期权×5-=(元);对于乙个人股票期权×6×1/3=(元)。 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法,基本同上:股票的公允价值:甲个人部分的公允价值×12=(元)。 乙个人部分的公允价值×12×1/3=(元)。 合计为元。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甲个人部分的行权价格×4.5=(元)。 乙个人部分的行权价格×6×1/3=(元)。 合计为元。 内在价值为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纳税金额为元。 减去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元。 同样,截至2014年度,**公司因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为(+)元。 而截至2014年度,**公司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超过了该公司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超过的元中,元已在2013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了所有者权益,剩余的元部分,应在2014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 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25%)所得税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什么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第七条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应用指南一、股份支付的含义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股份支付是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因此由本准则进行规范。 二、股份支付的处理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以真实、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为基础。 (一)授予日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都不进行会计处理。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 (二)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可立即行权,一般需要在职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务或在企业达到一定业绩条件之后才可行权。 业绩条件分为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才可行权的规定。 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 等待期长度确定后,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的,如果后续信息表明需要调整等待期长度,应对前期确定的等待期长度进行修改;业绩条件为市场条件的,不应因此改变等待期长度。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在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1.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期权的行权价格;(2)期权的有效期;(3)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4)股价预计波动率;(5)股份的预计股利;(6)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数量一致。 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可行权日之后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进行以下处理:(一)回购股份企业回购股份时,应当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股处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二)确认成本费用按照本准则对职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职工行权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参考文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财会18号.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目录(2019年修订)基本准则第1号-存货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4号-固定资产第5号-生物资产第6号-无形资产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8号-资产减值第9号-职工薪酬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11号-股份支付第12号-债务重组第13号-或有事项第14号-收入第15号-建造合同第16号-政府补助第17号-借款费用第18号-所得税第19号-外币折算第20号-企业合并第21号-租赁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4号-每股收益第35号-分部报告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40号-合营安排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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