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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佣金:如果你是一个频繁交易者,你应该与你的经纪公司协商更低的佣金。 (协商佣金制)

如果你是一个频繁交易者,那么你应该与你的经纪公司协商更低的佣金。这将帮助你节省大量的钱,尤其是在你交易量较大时。

协商佣金如果你是一个频繁交易者,你应该与你

协商佣金的好处

如何与经纪公司协商佣金

与经纪公司协商佣金是一个多步骤的过程。以下是以下步骤:

  1. 确定你的目标佣金率。研究其他经纪公司的佣金率,并确定你认为合理的目标佣金率。
  2. 收集你的交易数据。这包括你的交易量、交易频率和平均交易规模。经纪公司会利用这些信息来评估你的业务价值。
  3. 联系你的经纪人。预约与你的经纪人通话或会面,并表达你希望协商佣金的意愿。
  4. 陈述你的理由。向你的经纪人解释为什么你认为你应该获得更低的佣金率。强调你的交易量、交易频率和忠诚度。
  5. 协商

协商佣金制协商佣金制的优势

协商佣金制作为一种新型的计费方式,为广告主带来了显著的优势。 它以双方协商为主导,其灵活性在业界日益普及。 不同于传统的固定佣金比例,如15%,协商佣金制打破了这一僵化模式,使得费用计算更具个性化和动态性。

在协商佣金制下,广告主可以根据自身的投放策略和市场环境,与广告公司进行定制化的费用约定。 这不仅降低了广告成本,还能提高投资回报率。 同时,它也鼓励了广告公司提供更高效、精准的服务,以赢得广告主的信任和长期合作。

尽管传统的15%佣金比例仍然存在,但作为参考标准的地位已不如以往那样严格。 它更多地成为一种历史参考,而协商佣金制则在实践中展现出更大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这种新型计费方式的出现,标志着广告行业正朝着更加公平、灵活的方向发展。

扩展资料

协商佣金制是指广告主与广告公司经过协商,确定一个广告公司从媒介返回的佣金比率,比率内返还的佣金归广告公司所有,超出该比例的部分返还给广告主。

证券佣金一般是多少 证券交易佣金的标准

证券佣金费用按成交额的比例收取,根据不同的证券公司,其佣金比例有所差别,一般来说,其佣金比例为万分之三左右,单笔不足五元,收取五元。 比如,投资者与某证券公司协商的佣金比例为万分之三,不足五元按五元收取,在股价为10元的时候,购买1000股,其佣金费用为5元。 佣金收费标准是双向收取的,即买入时按买入金额收取一次,卖出时按卖出金额收取一次。 同时,投资者开户之后,可以跟证券公司协调其佣金费用,一般来说,投资者的资产越高,其佣金费用下调的概率越大。 对于一些小的证券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或者留住客户,其佣金费用可以低至万分之一,甚至免除最低5元的收费。 总之,在开户时,尽量选择佣金费用较低的证券公司,这样可以节省一笔交易成本费用。 证券交易佣金的标准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佣金制度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单一的固定佣金制;2、差别佣金制,对大宗交易和小额交易进行划分,然后规定不同的佣金费率;3、按交易额的大小递减收费;4、浮动佣金制,即设定最高、最低或者中间的佣金比例,允许在此基础以下、以上或上下区间浮动;5、佣金完全自由化。 有关最新的佣金收取标准,投资者可以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查询最新公布的《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

什么是证券交易佣金

随着证券市场的持续升温,参与证券交易的个人投资者不断增多,很多新入市的投资者对于证券交易的佣金法律制度、收取标准及如何降低佣金成本不甚了解,导致其权益受损,引发法律纠纷,近期笔者创办的中国证券律师网就接到几起有关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产生矛盾的法律咨询。 下面,本文特就有关证券交易佣金制度及法律适用事宜做简要介绍。 一、国际上通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 1975年以前,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基本上都采用固定佣金制度。 但随着1975年5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并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废除了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和实行佣金协商制,使得证券交易佣金自由化成为全球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发展方向,只不过目前的自由化的程度存在一定差别。 据统计,全球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绝大部分对佣金的收取采用自由协商制,其中大部分实行完全的自由协商制(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意大利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马德里证券交易所、毕尔巴鄂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少数证券交易所实行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在一定区间内协商议价的方式(如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雅加达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新西兰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泰国证券交易所等)。 二、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而证券市场则是金融体系的一个核心基础,证券市场具有融资、投资、定价和资源配置四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其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要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改善投融资环境、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提高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佣金是证券交易的主要成本之一,证券交易成本的降低,明显有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营造证券市场的繁荣,提高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综合竞争力。 因此,为降低证券交易成本,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繁荣,佣金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较大的变革。 1975年5月1日,美国率先在全球取消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实行佣金协商制; 1984年开始,澳大利亚实行浮动佣金制,证券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佣金费率(有最低佣金); 1985年,法国也对大额交易实行佣金协商制,1989年7月1日取消固定佣金,将佣金率交由会员公司与客户协商决定; 1986年10月27日,英国对证券业实施了一场空前的重大变革(BIG BANG),取消固定佣金制,客户可与证券经纪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市场供求情况、交易额度等,决定按何种标准收取佣金或是否收取佣金; 1999年10月,日本实行了佣金自由化; 2000年10月,泰国实行了佣金自由化; 2000年7月1日,台湾证券交易所取消了按交易金额实行佣金分级累进制,实行在最高佣金基础上的自由协商制度; 2000年,香港联交所董事局通过了“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证券及期货交易最低佣金制,引入佣金协商制”,同时宣布减低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提高香港联交所在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而作为我国,其最早的证券交易佣金采用的是3.5‰的固定佣金比例,其市场化程度较低、佣金水平也较高,且当时的佣金比例是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成长,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固定佣金制的不少弊端已逐渐凸现出来。 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证券交易成本从而妨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 到2000年,由于证券交易额急剧放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成倍增长,部分证券公司出于抢占市场份额的考虑开始“佣金打折”。 由于佣金打折行为明显违反了沪、深交易所以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引起了二级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因此证监会当即采取了措施制止此类“佣金打折”行为,并开始着手研究佣金比例调整问题。 2000年底,中国证监会成立了由市场各方参与的佣金改革研究小组,研究小组经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在多次征求市场主体对佣金改革的意见、反复权衡各种佣金改革方案优劣的基础上,提出了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优选方案。 最终证监会经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4月4日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对我国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进行改革调整,该通知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是降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促进我国证券公司优胜劣汰并进而全面提升我国证券业整体实力的一项重大政策,更是我国证券市场适应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和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佣金制度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单一的固定佣金制; 二是差别佣金制,对大宗交易和小额交易进行划分,然后规定不同的佣金费率; 三是按交易额的大小递减收费; 四是浮动佣金制,即设定最高、最低或者中间的佣金比例,允许在此基础以下、以上或上下区间浮动; 五是佣金完全自由化。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所依据的是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依据该规定,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是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而非完全的佣金自由化。 有关最新的佣金收取标准,投资者可以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查询最新公布的《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 具体的链接为:沪市:深市:四、证券公司确定其佣金收取标准的程序和条件。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而《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明确: “第六条、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营业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 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上述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证券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或不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报备佣金收取办法,或不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办法,或未按公司公开的佣金收取办法收取佣金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价格、税务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查处。 ” 按照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制定本公司统一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也可以授权各证券营业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佣金收取标准。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可以根据机构、个人等各类客户证券交易量大小、交易方式的不同以及对营业场地、硬件设备、通讯资源等方面需求程度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佣金费率。 但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便于投资者“心中有数”,证券公司不能简单地设定一个佣金浮动区间(如2‰至3‰之间),而必须制定一个较为明确的佣金收取标准,以便于每一位投资者从事每一笔证券交易前事先能够测算出证券交易佣金成本。 另外,证券交易佣金属于政府定价目录的范围,且按照前述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制订的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办理报备手续,一般来说只要该佣金收取标准未违反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且具有实际操作性,就可以通过备案,但如果没有履行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当地税务和价格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就属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违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该证券公司制订的佣金标准就不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并且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综上,各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要想得以依法顺利实施,就必须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当地税务和价格管理三部门的办理备案并在其营业场所进行合理的公布,如未履行该程序,则该佣金收取标准就不能依法执行,其对投资者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证券交易佣金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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