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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可靠:可靠的网上券商会采取措施保护客户资金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他们通常使用加密技术、双重认证和欺诈监控系统来确保交易安全。

安全可靠的网上券商:保护您的资金和信息在当今数字世界中,网上券商已成为个人投资的重要渠道。在选择券商时,安全性和可靠性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可靠的网上券商会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客户资金和个人信息: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一种加密数据的强大方法,使其无法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券商使用加密技术来保护客户交易、帐户余额和个人信息。这有助于防止网络犯罪分子窃取敏感数据或截取交易。双重认证双重认证是一种安全措施,需要用户在登录帐户或执行交易时提供两个不同的凭据。通常,第一个凭据是用户名和密码,而第二个凭据可能是短信代码或身份验证器应用程序生成的唯一代码。双重认证有助于防止未经授权的帐户访问,即使黑客设法获得了您的密码。欺诈监控系统欺诈监控系统旨在检测和防止欺诈性活动。这些系统使用先进的算法和机器学习技术来分析交易模式并识别可疑行为。当检测到可疑活动时,券商可以采取措施冻结帐户、阻止交易或联系客户进行验证。其他安全措施除了上面提到的措施外,可靠的网上券商还可能实施其他安全措施,例如:客户资产隔离:客户资产与券商自己的资产分开持有,以防止在券商破产的情况下丢失资金。定期安全审计:第三方安全公司对券商的安全实践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符合行业标准。客户教育:券商提供教育材料和资源,以帮助客户了解网络安全最佳实践并保护他们的帐户。选择安全的网上券商的提示在选择网上券商时,考虑以下提示来确保安全性:研究券商声誉:阅读在线评论和第三方报告,以了解其他客户对券商安全性的体验。检查加密协议:确保券商使用行业标准加密技术(例如 SSL 或 TLS)来保护数据。启用双重认证:如果您所选的券商提供双重认证,请启用它以增加帐户安全性。警惕网络钓鱼诈骗:注意虚假电子邮件或短信,这些电子邮件或短信冒充券商并试图窃取您的个人信息或帐户凭据。定期检查您的帐户:定期登录您的帐户并查看交易记录,以查找任何可疑活动。结论在网上交易时,选择一个安全可靠的券商至关重要。通过实施加密技术、双重认证和欺诈监控系统,这些券商采取措施保护客户资金和个人信息。通过遵循上述提示,您可以选择一家值得信赖的券商,让您安心地投资。

券商是如何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可靠的网上券商会采取措施保护客户资

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从安全性和数据安全性方面出发,利用防火墙、数据加密、建立安全的电子交易记录等手段,解决了网上交易安全性问题。 1. 网络系统安全为了保证网上交易系统的网络安全,保护内部网免受非法用户的侵入,防止网络攻击者对交易网的攻击,证券公司通常的办法是采用防火墙在互联网与内部网之间建立一个安全网关。 在证券公司内部网与外部因特网之间通过网关隔离,网关服务器将来自外部网的任何信息进行检查识别,过滤掉那些恶意的、有害的访问信息,并阻挡来自外界的攻击。 2. 数据通讯安全用户数据在网上传输,必须防止用户数据窃密、篡改和伪造,通讯安全保证信息在因特网上安全传输的方法主要是使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时间戳、数字凭证技术等,最常用的技术为安全套接层协议(SSL)。 另外,安全认证(CA)机制的使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识别,防止假冒和抵赖现象的发生。 投资者到券商处开户时取得的密码,是券商电脑交易系统对客户身份安全认证的一种保障制度。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必须采用通过了国家密码委员会和国家信息安全评测中心评测和认可的各种安全技术和产品。 3、 电子记录的保存为了保存历史记录,以备查询,一些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中心机房在每收到客户的一条交易指令或者交易回报,都在数据库中分几个级别进行电子记录,并且该电子记录将不允许改动。 以备留档查看。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上证券委托暂管理办法》规定,网上委托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 在技术和管理上要确保客户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与准确。 客户交易指令数据至少应保存15年(允许使用能长期保存的、一次性写入的电子介质)。

怎么才能看懂股票买入

怎么才能看懂股票买入_股票的正确买入方法

到底我们在炒股的时候应该怎么正确买入股票呢?对于很多刚刚入行的新股民们来说盈利是第一要义,因此小编特意为大家带来了怎么才能看懂股票买入,希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到大家。

怎么才能看懂股票买入

学习基本知识:了解股票市场和交易的基本概念、规则和流程。 这包括股票交易所、交易时间、买卖挂单、交易费用等。

研究股票:了解你感兴趣的股票的公司信息、行业动态、财务状况、成长潜力等。 阅读公司的年报、财务报表、新闻和分析报告,以及行业研究。

制定投资策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时间,制定适合你的投资策略。 这可以包括价值投资、成长投资、指数基金投资等。

开立证券账户:选择一个安全可靠的券商或经纪人,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确保券商有良好的监管记录,提供稳定和安全的交易环境。

下单交易:通过券商提供的在线交易平台或移动应用程序,选择你想要买入的股票,输入交易信息(如股票代码、买入价格等),然后下单。 确认交易细节和费用,并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在你的账户中用于购买。

监控投资:一旦完成买入交易,定期监控你的投资组合,关注股票的表现和市场变化。 持续研究和评估公司的基本面以及其他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

股票的买入渠道有哪些比较安全

传统券商:选择受监管且历史可追溯的传统券商。 这些券商通常提供全方位的交易服务,包括研究报告、投资顾问和实时交易平台。 你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咨询其他投资者或向金融监管机构了解券商的声誉和服务质量。

在线券商:在线券商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交易平台,通常具有较低的交易费用和便捷的交易体验。 选择受到监管的在线券商,并确保其具有强大的安全措施,例如安全加密和双重身份验证。

投资基金:通过购买投资基金,如指数基金或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可以通过一次交易获得多种股票的持有份额,并由专业的基金经理进行管理。 这可以提供更多的分散投资和风险管理。

无论选择哪种买入渠道,都要确保了解相关风险,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并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时刻保持谨慎和理性,不要盲目跟风或投资超出个人承受范围的资金。

做股票正确的买入方式

1.注重价格与成交量

相对低的价位是买入股票的基础,而成交量是真实反映股票供求关系的关键因素。 如果股价在相对低位止跌企稳,成交量温和放大时,后市向好的可能性较大。 作为一名涉“市”不深的股民如果能利用成交量的变化并结合股价的波动发现购买时机,会使操作更有胜算。

2.遵循供求规律

股市上的需求力量会引导股价。 一般股价依从“需求先行,供给跟进”的原则上下波动。 需求增加时,供给会随之增加,但是供给增加的幅度缓慢于需求增加的幅度。 例如,某只股票看来会持续上涨,股民纷纷买进,此时供给还没有跟上,导致供不应求,股价上涨。 之后由于股价涨到一定程度,一些股民认为可以高价卖出,于是纷纷抛出,导致供给过大,股价锐降。

股票的价格波动与其他普通商品类似,都会经过供需平衡→需求增长→需求高峰→供给过多→需求下降→供需平衡的过程。 股民千万不要在需求高峰(即成交量最多时)买进,因为此时最可能买到最高价的股票。 因此,当股民在看到证券公司强力推荐或相关报刊不断报导时贸然买进,往往会造成损失。 $高斯电子(KOSS)$

3.“天灾”时买入

所谓“天灾”,是指上市公司遇到台风、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破坏,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使该公司股价急剧下降,甚至出现股价暴跌。

在一般人心目中,往往把天灾造成的损失无限扩大。 其实损失往往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况且一般的公司均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因此,损失也就有所减小。 但是大多数人的恐慌抛售使股价大幅下跌,从而给精明的投资者提供了买入的机会。 此时大量买入股票,等到天灾过后,一切恢复正常,股价就会顺理成章地回升,盈利势在必然。 因此,当发生“天灾”时,股民应该谨慎观察,认真研究,然后作出是否买入的决定。 $ContextLogic(WISH)$

4.投资性买入

投资性买入是指当某只股票具有投资价值后买进该股票。 此时并非股价的最低点,也会存在风险,但即使被套牢,坐等分取的股息红利也能和储蓄或其他的债券投资收益相当。 另外,投资价值区域内的股票,即使被套,时间一般也不会太长。 $VenusAcquisition(VENA)$

5.追涨

追涨是一种顺势操作方法,通常是指投资者顺势而为,见涨抢进,以图在更高的价位上卖出获利。这种做法在大势反转向上及多头市场时,大多能轻易获得利润;但在行情末期一旦抢到最高价而不能出手,就会出现亏损累累的局面,因而风险也就较大

追涨的方法

(1)追涨强势股

追涨那些在涨幅榜、量比榜和委比榜上均排名居前的个股。 这类个股已经开始启动新一轮行情,是投资者短线操作的重点选择对象。 追涨强势股要“重势不重价”,很多投资者往往会受个股基本面分析影响,有时会认为这不是一个绩优股而放弃买进强势股。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买强势股重要的是趋势,这和买绩优股重视业绩好坏的特点不一样。

(1)制定“目标买价”

股票投资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为原则。 但投资者经常会因股价低时还想更低,股价高时又怕太高,而错过买入机会。

为了避免这种情形,投资者应制定适合个人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股价走势以及投资周期等综合因素的目标买价。 有了目标价,才会避免投资的冲动性和盲目性,不论做短线还是长期,操作起来都会增加方向感。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要制定合理的目标价,可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预测公司的未来1~3年的每股收益。 由于普通投资者目前无力对公司未来盈利进行全面合理预测,可使用券商或独立机构的预测结果;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应参考多家券商或独立机构的预测结论,以使预测更全面更准确。

第二步,选择一种或多种适合你自己投资风格的估值方法,如常见的市盈率、市净率等。 这些估值方法被称为相对估值方法,通过比较得出合理的估值水平。 以市盈率为例,可通过该股票历史市盈率区间,结合盈利预期来判断未来1~3年的市盈率应该是多少倍。 如预期未来12个月里公司将进入盈利周期上升阶段,就可选用历史上相同盈利周期时的市盈率倍数作为预测值;如果盈利前景不佳,就可采用历史上同样业绩不佳时的市盈率倍数。 动态的市盈率预测也可采用行业平均水平或同类可比公司的市盈率。

有了未来的预测盈利,又有了合理的预期市盈率,把两个数乘起来就得到目标价了。

(2)分批买入

在没有较大把握或资金不够充裕的情况下购买股票时最好不要一次买进,而是分两三次买进。 可以分散风险,获得相应的投资报酬。

股票买入后多久可以卖出

股票买入后下一个交易日就可以卖出了,因为股票是属于T+1的交易方式,也就是说当天买入的个股,需要等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的意思,买入最小单位为1手,也就是100股,并且必须每次买入的数量必须是100股的整数倍,卖出可以不整100股卖出,但是不足100股的部分,必须一次性卖出。

股票在卖出的时候,要注意在股票交易时间内进行,如果不是在股票交易时间内的话,是没有办法完成的,股票一般是在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进行交易,上午9:15~9:25为集合竞价时间,其中9:15—9:20可以撤单,9:20—9:25不能撤单,9:25以成交量最大的价格为开盘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是不会进行交易的。

什么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移动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移动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 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固定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自行和解;(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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